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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新網吉林新聞10月14日電(趙建巡)近日,甲公司與乙公司因工程款糾紛訴至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,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,承辦法官立即向被執行人乙公司發出法律文書,督促其履行給付義務。同時,綜合采取多種方式查控被執行人財產,但并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。
案件陷入僵局時,法官發現乙公司對丙醫院有一筆到期債權。承辦法官立即前往丙醫院送達法律文書,說明案件情況,解答疑問,要求丙醫院應當直接向甲公司履行其對乙公司所負的債務,不得向乙公司直接支付相關款項。
在法院的督促下,丙醫院很快將該筆款項匯入法院案款賬戶。案款到賬后,法院及時發放,緩解了甲公司的資金壓力。
勝訴權益如何從“紙面”落到“口袋”,是當事人關心的現實問題。面對這一困境,該院精準出招——執行到期債權,直擊執行難題,打通權益實現的“最后一公里”。
法官介紹,到期債權是被執行人對外現有的、已到履行期限的債權。法院在執行過程中,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對第三方享有此類債權,即可依法向該第三人發出法律文書,要求其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,從而快速實現債權清償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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